交通事故索賠該以什么為依據?
發布日期:2021-01-16 作者:黃家培律師
原告是劉某的家屬,2019年,被告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己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搭乘劉某在路口與被告2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相碰,造成劉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因被告導致原告的親屬死亡的交通事故,故原告向我所律師尋求幫助。律師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提起訴訟。
被告1辯稱本次交通事故完全是被告2的過錯造成的。1.由于道路不平,我把車速立即放慢在停止狀態,因而沒有迅速駛離路邊,片刻,被告2駕駛的小型汽車突然撞擊我駕駛的摩托車尾部,這完全是被告2駕駛不當,超速行駛而造成。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可知,被告2在40.6米時開始制動,正常情況下完全是能夠剎停車的,而且按其駕駛直向路線根本不會碰撞我駕駛的車輛,因此,本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被告2的過錯造成。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被撫養人生活費101062.5元有異議,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其與撫養人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撫養關系,原告未能提供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調查表及戶口關系證明,也沒有提交血緣關系報告,無法證實劉某與原告的關系,撫養費應以重新提交的公安戶籍部門或資質部門的血緣關系鑒定予以重新計算。
法庭審理
被告2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1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由被告1與被告2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劉某受傷的醫療費被告2已墊付,事故發生后,被告2已賠償給原告。另查明,原告是劉某的家屬。
限被告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232044.2元給原告。限被告1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194446.53元給原告。
案件分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被告2駕駛小型轎車疏忽大意,遇事未采取有效措施,超速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錯;被告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左轉彎時未開啟左轉向燈,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錯。故雙方對事故的發生有同等過錯,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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