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孕婦保胎變流產,起訴醫院賠償6萬元
案情簡介
患者廖女士交通事故后肚子疼,到市醫院門診就診并進行保胎。后又因“停經2月、見紅”到被告婦產醫院門診就診,超聲診斷報告:“宮內見一胎兒雛形,CRL:1.9cm,胎心搏動可,胎盤似位于子宮前壁,回聲:0°,羊水正常。CDFI:胚胎內見明顯節律性血流信號。雙附件區顯示不清。超聲提示:早孕(符合8w+3d)。”醫院門診診斷為:早孕,先兆流產。處置:藥引+鉗刮,次日,婦產醫院為廖女士行人工流產術。術后3個月內,廖女士因腹痛輾轉多家醫院進行檢查,期間包括到被告婦產醫院詢問并治療,仍然腹痛。后廖女士到市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發現,術后少量胎盤組織殘留于宮角處并壞死、機化,粘連于宮腔內,醫院為其行彩超引導下電吸刮宮術,出院診斷:1.宮腔殘留2.子宮內膜炎3.女性盆腔炎4.一側輸卵管切除術后。
廖女士認為,婦產醫院存在過錯,導致自己反復就醫增加了治療費用和時間,起訴至法院要求婦產醫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萬余元。
法院審理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醫院門診病歷中缺乏關于患者現病史、既往史(特別是孕產史)、查體情況等記載,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也不符合《婦產科學》教科書中關于流產診斷的相關要求。從患者超聲檢查顯示,宮內見一胎兒雛形,胎心搏動可,未見明顯異常情況記載。按照臨床工作實踐和教科書要求,應首先詢問是否予以保胎治療和給予相應處理。若患者方提出不予保胎,也應在病歷中明確記載及簽字確認。但醫院病歷中對于患者本次就診的妊娠意愿,即希望繼續保胎或終止妊娠缺乏記錄,對本次鑒定充分評價患者人工流產的適應癥具有不利影響。就患者此前于外院檢查的結果而言,綜合其既往的受孕、流產病史,盡可能為左側輸卵管的通暢予以醫學干預,屬于臨床診治的重點內容,故應給予進一步如宮腔鏡、經陰彩超等檢查,或建議上級醫院就診及早處理。而醫院本次僅予以宮頸疏通治療,提示醫院在患者本次就診的進一步檢查、治療及醫學建議方面存在不足,對患者宮腔內異?;芈暤募霸缑鞔_診斷和處置具有不利影響,綜上,婦產醫院在對廖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與廖女士人工流產術后反復就醫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因力建議為主要程度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婦產醫院在案涉人工流產術前未盡到告知說明義務、未達到明確取得原告知情同意的范圍,因廖女士提出訴訟請求的費用均系圍繞終止妊娠方案采取診療行為,故相應費用及其他損失均應由被告醫院負擔,判決婦產醫院賠償廖女士經濟損失共計4.8萬余元。
婦產醫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廖女士已向保險公司報銷醫療費,不應重復賠償。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夺t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也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本案中醫療機構未明確征詢廖女士診療的妊娠意愿,未就流產手術必要性和可替代性進行告知,直接采取人工流產的方式終止妊娠,侵犯了廖女士的自主決定權和知情同意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恫v書寫基本規范》第十八條亦規定了入院記錄的內容要包括患者的一般情況、現病史、既往史、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體格檢查、??魄闆r、輔助檢查、初步診斷等內容。而且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還需進行簽名。另外,按照《婦產科學》教科書要求,診斷自然流產要根據具體情況,詢問患者有無停經史和反復流產史;有無早孕反應、陰道流血,陰道流血量及持續時間;有無陰道排液及妊娠物排出;有無腹痛,腹痛部位、性質、程度;有無發熱、陰道分泌物性狀及有無臭味等。要進行一般體格檢查以及婦科檢查。給予超聲檢查、hCG測定、孕酮測定等輔助檢查。但本案婦產醫院提供病歷中并沒有以上內容相關的記載。婦產醫院病歷中缺乏關于患者現病史、既往史(特別是孕產史)、查體情況等記載,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亦不符合《婦產科學》教科書中關于流產診斷的相關要求,據此法院參照鑒定意見認定婦產醫院沒有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最終被判決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醫療費的賠償是否應扣除社保報銷部分?患者與醫療機構,患者與社保部門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并不存在競合關系,社會醫療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時能夠得到醫療救治,不是為了減輕有過錯的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渡鐣kU法》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此,社會醫療保險墊付的醫療費不應在損害賠償中扣減。對已報銷部分的醫療費用,被侵權人可與社會醫保機構另行結算。
基層衛生機構及醫務人員法律風險意識淡薄,不注重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不寫門診病歷、補寫門診病歷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將面臨被推定過錯的風險。因此,基層醫療機構一定要加強病歷管理,同時上級衛生院及衛健委亦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助力基層醫療機構妥善落實病歷管理制度。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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