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需謹慎,違約責任非兒戲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迅猛發展,只要有臺電腦或者一部手機就可以注冊成為網絡主播,在此背景下,各直播平臺、經濟公司也從未停止暗相競爭,互“挖墻腳”也成為競爭對手間的慣用伎倆。而為了留住自己辛苦挖掘培養的主播,直播平臺、經濟公司與主播簽訂的合同中大多約定了天價的違約金,而多數主播因為缺乏法律意識,在簽約時往往十分草率,隨之也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下面是本律師代理過的一起這類案件,在此供大家參閱。
【案情介紹】
2020年4月,年僅21歲的女主播陳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了《演藝合作協議》一份,合同約定陳某成為該公司的簽約網絡直播藝人,陳某的網絡直播演出活動等均由公司安排、運作、雙方合作期限為3年,合同中還約定陳某每月有效直播總時間需超過125小時,每月有效直播不少于25天,每天有效直播不少于5小時,且在合同期內,陳某不得私自就協議中所約定的合作事項與其他自然人、公司或者工作室等進行合同,另合同中約定如陳某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除此之外還應返還設備、培訓費、推廣費、包裝費等,并支付違約金20萬。
合同簽訂后,公司對陳某進行了相關培訓、包裝、推廣,并安排其在“斗魚TV”開播。但同年7月開始,陳某直播時長嚴重不足且拒不整改。更為過分的是,公司調查發現陳某另行與其他公司合作,加入了其他公會。經公司多次溝通,陳某始終不予理會。為此,公司委托本律師向閔行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償違約金20萬元。
【律師分析】
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分析,陳某直播時長不足且加入其他公會直播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雙方約定,構成根本違約,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的訴求合法。但關于違約金的具體金額,一般來說在對方提出約定過高,要求適當減少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因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而就損失的具體金額而言,因為網絡直播行業的特殊性,因陳某違約導致公司所受的收益損失一般難以量化,故在這類案件中不能苛責公司舉證其具體損失金額,故法院一般會根據主播的正常直播收益情況酌情判決。
在此,提醒各位主播在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看清合同的條款(有些主播可能根本不會仔細看合同,只是關注眼前的利益),如果對合同內容不解的,可以咨詢律師,不要拿合約當兒戲,隨便就簽下“賣身契”。而各大直播平臺、經濟公司也應建立良好的合規體系,以保障在主播違約時最大程度減少自身的損失。
最后,希望網絡直播行業能夠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與理性的市場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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