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華強奸案
發布日期:2021-09-26 文章來源:互聯網
被告人王先華與劉永翠(被害人之母)同居,雙方育有一女王某,劉永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與其共同生活。 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燙傷出院后回到家中,劉永翠怕梁某晚上睡覺會蹬到王某燙傷處,便讓梁某與被告人王先華在另間臥室同睡。當晚,被告人王先華將梁某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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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先華強行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從重處罰,但其當庭自愿認罪,可酌定從輕判處。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王先華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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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繼子女的案件。隨著社會的發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繼子女的案件日益成為性侵案件中突出的一類。特別是在偏遠、落后的西部山區,生活習慣加之經濟條件比較惡劣,再婚后的家長無暇顧及未成年人成長中應當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識和常識,最終導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長期傷害未成年人,給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難以愈合的傷痕。此案警示公眾:應當加強對婦女兒童普及自我保護的防范意識和常識,共同防治此類惡性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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