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無緣無故辭退員工,請問該怎么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者遇到不講理的老板,天天扯皮,要不到工資,心力憔悴。不要盲目的再做那些無用功了,叫自己靜一靜,出去走走,散散心,梳理一下頭緒,搜集一些證據,該依法維權就不要猶豫,任何時候要對生活充滿信心!
今天我就跟廣大勞動者說說,一般我們勞動維權的證據來源渠道都有哪些。
第一,日常保留證據。
這些日常保留的工作或生活方面的證據可是第一手證據,比如日常的工作記錄、書面記錄、物件比如工牌、工作服等,帶有個人和單位明顯標識的,能夠有效證明勞動關系的第一手證據,也是勞動維權的主要證據來源渠道,這些證據在你們產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很有可能會被用人單位找理由在第一時間全部收走了,你如果之前沒有保留證據的話,產生糾紛后容易導致舉證困難。所以說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識,加強日常保留證據的習慣性思維。
第二,屬于對方舉證內容的要求對方舉證。
證據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來出示嗎?當然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自己沒辦法出示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舉證的部分,應該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比如你的考勤記錄、公司沒給你的勞動合同等,如果用人單位不舉證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搜羅證據。
個人搜羅證據是對日常保留證據的一個補充,比如企業的信息,注冊地在哪里,法人是誰等都會在其企業信息網予以公示,而你要起訴用人單位的話,是必須要獲得其相關企業信息的。當然還可以搜羅一些人證物證等。
第四,申請調查。
對于一些比較深層次,靠普通搜羅方式無法取得證據,同時也是本案弄清事實所必需的,此時就需要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令了。符合條件的,法院可以批準同意也可以自己組織調查。
其實,一般的勞動糾紛案件并不復雜,金額也都普遍比較少,一般通過前3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基本就能滿足你勞動維權的需要,對于那些少量特別不講理、特殊耍無賴甚至涉黑涉惡的不良企業,不得不采取第4種舉證方式時,不要猶豫該出手時就出手,對劣癥就要下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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