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發布日期:2021-12-04 文章來源:互聯網
【簡要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賽某某雇傭齊某某(另案處理)在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非法從事種子生產、銷售。賽某某從甘肅等地購買玉米種子,并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齊某某等人用賽某某所購不同品牌的玉米種子包裝袋分裝后,分別銷往河南、山東、安徽、湖北等地。2019年2月25日,公安機關查處賽某某位于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八堡村的制假窩點時,當場查獲假冒北京聯創種業有限公司注冊的“粒粒金”牌裕豐303、山西中農賽博種業有限公司注冊的“太玉”牌太玉339、安徽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注冊的“隆平高科”牌隆平206、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登海”牌登海605、北京華奧農科玉育種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農科王”牌農科玉368等注冊商標的玉米種子共計42袋,總價值共計85890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賽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賽某某歸案后能夠認罪認罰。據此,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典型意義】
種子是農業發展的“芯片”,保護種子的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是維護種業健康發展、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重要保障。實踐中,被告人假冒他人種子注冊商標的犯罪,是種業領域典型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應依法予以嚴懲。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以假冒注冊商品罪定罪處罰。其中,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以及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
該類刑事案件的審理,往往還涉及罪數認定問題。對于被告人既實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既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又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本案即便涉案種子經鑒定屬于不合格產品,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幅度內量刑。故根據“擇一重罪處罰”原則,本案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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