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發布日期:2021-12-04 文章來源:互聯網
【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該公司將自己繁育的種子及從他人處收購的辣椒籽進行加工、包裝后,以“豫椒王”品種向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種子管理站申請生產經營備案,后因質量問題未能申請成功。2018年12月,該公司將“豫椒王”辣椒種子銷售給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3500罐,銷售金額共計245萬元。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將其中1626罐“豫椒王”辣椒種子委托酒泉市肅州區農戶種植。2019年7月,農戶種植該辣椒種子后出現大量雜株,辣椒產量和質量均受到嚴重影響。經鑒定,該辣椒種子的純度為63.4%,純度遠低于國家標準95%和罐體標識96%,認定為劣種子。經測產,該辣椒平均畝產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價值的辣椒1382.2公斤,遠低于罐體標識的畝產3000公斤至4000公斤。案發后,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結果】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2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王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二百四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三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涉及辣椒、花生等經濟作物種子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加,不僅關系到農民增收的“錢袋子”,也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菜籃子”。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明知涉案辣椒種子質量不合格,在辣椒種子包裝上虛假標注畝產、純度等重要指標,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種子銷售,并給相關企業和農戶造成經濟損失,對此類犯罪應依法從嚴懲處。實踐中,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件往往因受制于生產農時、土壤能力、種植水平、天氣狀況等復雜因素,很多案件難以對生產遭受的損失情況作出準確認定,也就難以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經相關農業部門測產,造成辣椒減產除了涉案種子原因外,還存在農戶移栽時間晚、種植密度大,以及天氣影響等因素,因此辦案機關未能對農戶生產遭受損失情況作出認定。在此情況下,應依法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依照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標簽標注指標的,是劣種子。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中,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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