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被侵占的個人財產
發布日期:2022-01-27 作者:黃榮高律師
簡要案情:
李某(女)與張某(男)自由戀愛后結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生活并不如意,雙方矛盾不斷,感情出現裂痕。李某與張某結婚前自己出資購置有一輛小汽車。在一次爭吵中,張某一氣之下拿起車鑰匙就把李某的車開回外省老家。李某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與張某聯系,要求返還車輛,但張某拒不返還,反而把李某電話微信都拉黑了。李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返還車輛。
律師分析: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這輛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可以使用車輛,如果是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李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l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或者離婚后所得的財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該車系李某在與張某結婚前購買,出資人是李某,車輛登記的所有人也是李某,很明顯,理應是其婚前的個人財產。
其次,張某未經李某同意,占有李某車輛的行為構成侵權?!睹穹ǖ洹返诙偃鍡l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張某將車鑰匙拿走并將李某的車輛開走,妨礙了李某對車輛行使占有、使用等權利,經李某多次催告仍拒不返還,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承擔返還車輛的法律責任。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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