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借款、擔保、保險合同,即便成立,也無效
發布日期:2022-02-08 作者:李大賀律師
1.《借款合同》第4部分第1條第7款放款條件第4項:對于存在保險或擔保情形的(如有),乙方(某某銀行,李大賀律師注)合作保險公司和/或擔保公司出具以乙方及其指定的受讓人(如有)為被保險人/債權人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單和/或擔保文書,為甲(借款人,李大賀律師注)方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本合同所稱“利息”、“本息”均含罰息、復利等所有)承擔保證保險和/
或擔保責任。
2. 《借款合同》第4部分第3條第1款,當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乙方有權視情形單方決定是否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立
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等:
······
(7)拖欠乙方合作保險公司和/或擔保公司(如有,下同)出具以乙方及其指定的受讓人(如有)為被保險人的、為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含罰息復利等)承擔保證保險和/或擔保責任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單和/或擔保證明相關保費、擔保費用時;
(8)甲方違反《借款合同》項下其他約定的。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8條、《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借款人某某在本案中屬于金融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財產安全權等權益。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至10條、第16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第2條第5款、第3條第5、6款之規定,應當在與借款人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以使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財產安全權等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據此,借款人在本案中具體享有如下權利,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在本案中負有如下義務:
1.借款人享有向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購買或者不購買借款、擔保、保險的權利,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對此負有提示說明義務,并充分尊重借款人的選擇;
2.借款人享有選擇向其他擔保、保險公司購買涉案擔保、保險的權利,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對此負有提示說明義務,并充分尊重借款人的選擇;
3.借款人在向某某擔保、某某財險購買涉案保險之后,有隨時選擇解除擔保、保險合同、不接受某某擔保、某某財險的擔保、保險服務等權利,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對此負有提示說明義務,并充分尊重借款人的選擇。
然而,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對待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借款人的方式,實際卻是這樣:
1.涉案借款、擔保、保險合同,全部為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提供的格式條款,對于其中涉及費用計取等與借款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應盡而未盡提示說明義務;
2. 某某銀行、某某擔保、某某財險強行將涉案借款與涉案擔保、保險捆綁搭售,不給借款人任何選擇余地。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睹穹ǖ洹返?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退一步講,假設涉案協議成立,也無效,無效的法律后果與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等同。
注:本文系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李大賀律師咨詢意見的部分內容整理改編,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僅供參考。讀者對自己的案件,可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委托專業律師來進行相應的分析評價,對談判策略、起訴狀、上訴狀、申訴書、答辯狀、舉質證意見、辯論意見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風險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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