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屋可以起訴要求過戶嗎?
【案情簡介】 2007年,吳某通過中介向葛某購買了位于南京市秦淮區銀龍花園xx幢xx室房屋一套,總價155000元,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吳某先支付153000元,尾款2000元待過戶后支付,過戶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吳某承擔。隨后吳某按合同約定陸續了153000元的購房款,葛某按合同約定將案涉房屋交付給吳某使用至今。后案涉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并可以過戶至吳某名下時,因整個南京市房價上漲等原因,葛某要求吳某另外補償其十萬元,否則不辦證,更不可能過戶。協商多次無果后,2020年9月份,吳某多次咨詢后委托江蘇賓至律師事務所將葛某及開發商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立案后,我方立即聯系承辦法官開具調查令,調取發票、房屋辦證材料,后本案于11月在開庭審理,2021年1月秦淮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
【裁判結果】1.被告南京某開發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被告葛某將位于南京市秦淮區銀龍花園xx幢xx室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至被告葛某名下,產生的稅費由被告葛某自行承擔;
2.被告葛某于上述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后十五日內協助吳某將位于本市秦淮區銀龍花園xx幢xx室房屋過戶至吳某名下,過戶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原告吳某承擔。
本案的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葛某負擔。
【律師分析】 拆遷安置房在未取得產權證情況下出售的情況很常見,近些年隨著各地房價大幅度地上漲,一些賣房人逐漸產生一種不平衡的心理,隨意違約加價、惡意拖延或設置各種障礙來滿足自己的漲價需求,絲毫不顧及誠實信用。本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案涉房屋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作為房屋的買受者也是可以起訴賣家要求辦證和協助過戶的,只要案涉房屋滿足辦證和過戶的條件,那么作為買方就可以要求辦證和過戶,買方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降低自己風險,盡早過戶到自己名下。另外如果賣家失蹤、無法聯系或對第三人有負債導致購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買家也可盡早尋求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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