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屋被子女占有父母無法使用怎么辦
原告訴稱
王某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所住房屋返還原告。事實與理由:王某豪是王某旭的兒子,王某豪所住的房屋是王某旭于1998年12月購買的產權房,2018年,為改善住房,王某旭把兩個房本都交到了單位。更換更好的住房。但是王某豪住在其中一間,他拒絕騰房,原因是老人沒有考慮他的住房需求,老人實在沒有其他辦法,只能請法院來解決老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事實。
被告辯稱
王某豪辯稱,我不同意騰房,我沒有其他地方居住。王某旭新分到的房屋是王某旭的,不是我的。
法院查明
1999年,王某旭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軍隊房改房,北京市海淀區一號,建筑面積45.94平方米。2015年單位實施住房改造,單位給王某旭分配了北京市海淀區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48.18平方米。
2021年1月8日,單位出具證明表示“新建住房完成搬遷后。須騰退北京市海淀區一號住房,將該住房交回原售房單位?,F該住房產權證已注銷,但其住房未騰退交回(使用權未完成移交),王某旭的兒子王某豪仍在此居住。”
現王某旭表示因為王某豪未騰退房屋,導致單位扣發其工資,現可以給付王某豪在外租房所需要的租金,只要求王某豪搬離涉案房屋。王某豪表示其沒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王某旭年紀較大,不知能支付租金至何時,故不同意在外租房居住,無法騰退涉案房屋。
裁判結果
王某豪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搬離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交還給王某旭。
律師點評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受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涉案房屋原系王某旭名下住房,交由其兒子王某豪居住使用?,F王某旭根據其與單位簽訂的住房改造的相關合同,在王某旭享受了新建住房后,理應將原分配住房即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騰退,交還給單位?,F因該房屋的實際居住人王某豪拒不騰退房屋,導致王某旭無法將該房屋交還給單位?,F在王某旭對該房屋已無合法使用權的情況下,王某豪占有該房屋更無合法依據。故王某旭起訴要求王某豪騰退房屋之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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