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就申請人白某對被申請人梁某投資爭議糾紛進行仲裁案
【案情簡介】
被申請人梁某是案外人A公司的一個兼職業務員,在梁某的推薦下,申請人白某于2017年6月13日與A公司簽訂《陽光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約定白某出資6萬元作為有限合伙人入伙黑土1號項目,白某按合同約定向陽光投資管理中心的賬戶轉賬6萬元。同日,白某與A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人白某將其所持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交由受托方(A公司)代為持有,代持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代持的預期收益為年化12%。依據《回/收購協議》約定,乙方回/收購時間為2017年9月11日。2017年7月21日,白某與A公司簽訂《大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同》,約定白某出資10萬元作為有限合伙人入伙黑土2號項目。
同日,白某與A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人白某將其所持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交由受托方(A公司)代為持有,代持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代持的預期收益為年化12%。2017年7月22日,白某即向大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賬戶轉賬10萬元。2017年底,白某及其他與白某情況類似的投資人向A公司催要投資款項,但A公司無法給付。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于2018年1月9日與梁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梁某向何某出借3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年利率12%,借款期限為八個月,并約定以甲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但并未實際辦理抵押登記。當日何某出具收到借款300萬元的收條。在與梁某簽訂完畢《借款合同》后,A公司委托梁某出面解決其與包括白某在內的投資人的錢款問題,故2018年1月9日,白某與被申請人梁某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金額16萬元,借款期限為八個月,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為保證該借款合同的履行,將甲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用作抵押。同日,白某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梁某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梁某作為辦理他項權利(甲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受托人有權變賣抵押財產返還委托人白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逾期后,白某于2020年12月10日向梁某催討借款未果。白某以梁某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返還借款16萬元。
【爭議焦點】
白某與梁某之間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裁決結果】
仲裁庭裁決駁回白某的仲裁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本案中,《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6萬元借款金額是白某與A公司約定投資入伙至合伙企業,A公司代持其投資份額,代持預期收益為年化12%或13%,代持期限屆至由A公司回購投資份額,白某共計將16萬元作為投資款交由A公司代持。且白某與梁某共同確認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是梁某代A公司解決投資款事宜,并非雙方借貸的真意表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白某與梁某之間的借貸合同并未生效。此外,本案審理中根據白某舉示的證據也不能確認梁某有為A公司承債的意思。因此,白某要求梁某償還借款的主張仲裁庭不予支持。
【結語和建議】
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實必然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從本案來看,白某與梁某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白某在A公司的投資款問題,雙方之間并無確實的借貸意思。
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借款是否實際發生是影響借貸案件結果的一個重要因素。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僅憑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借條》或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主張權利,在對方當事人對借款實際發生的事實提出異議,且該事實本身存在合理性懷疑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責令主張借款事實實際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對借款資金的來源、款項交付過程等問題繼續舉證,若主張借款實際發生的一方當事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舉證不足或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則不能認定借款實際發生。就本案而言,白某在申請仲裁時僅提供其與梁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梁某在庭審前提交的答辯意見中否認其與白某存在實際借貸關系,仲裁庭在庭審前即責令白某對借貸事實補充提交證據,庭審中也重點針對16萬元借款本金的來源、交付進行審查,最終雙方確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并未實際交付。
現實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關系多種多樣,因民間借貸有利于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用,出借人可以獲得利息收益,借款人可以便利生活、發展生產,所以十分常見和普遍。普通群眾在與他人之間發生如投資法律關系、買賣合同關系、承攬合同糾紛時,雙方為追求方便可能會直接以簽訂《借款合同》或是借據、欠條的形式,簡單地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借貸的方式表現。一旦發生糾紛,法院或仲裁庭會從借貸關系所涉及的錢款來源、款項交付等各方面入手去厘清法律關系,而當事人如果堅持以民間借貸法律糾紛繼續主張權利,有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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