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審辯護
基本案情:
被告人W某某介紹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某制造有限公司、某縣有限公司、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等7戶企業為廣州某制衣有限公司、廣州某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38張,發票稅額合計2318410.97元。
在2021年,二審階段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江珍來律師擔任W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主要辯護意見如下。
1、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W某某涉案金額(發票稅額2318410.97元)的問題。在一審庭審階段,包括二審階段辯護人會見他的時候,W某某反復強調其當時在公安機關做筆錄的時候,公安人員誘導、威脅W某某,讓其在資金回流表上簽字確認涉案金額。但是當時他對于資金回流表中的數額是幾年前的數據,其根本記不清那些是真實的,那些是不真實的。辯護人認為,正常人肯定不會對幾年前的數額記得那么清楚,所以即便W某某簽認了資金回流表,也不應直接采納該證據,除非有其他的證據能否與該資金回流表一一對應。上訴人W某某對涉案數額有重大異議,該金額直接影響到上訴人的量刑,懇請二審法院重新對其涉案金額進行司法審計確定。
2、從一審庭審筆錄,上訴人對辯護人的供述可知,W某某沒有直接聯系上游開票企業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沒有參與向國家申請抵扣,也沒有分到所騙取的國家增值稅款。W某某在該案中僅屬于居間介紹的作用,地位較低,雖然數額較大,但是作用輕微,獲利較小,可以認定為本案的從犯,依法可以減輕、從輕處罰。
3、上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與他人的違法行為,至于他對于其這種行為是否屬于犯罪的辯解,不影響其具有坦白的情節,懇請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4、另外,上訴人W某某還對辯護人供述稱,其沒有參與廣州某服裝有限責任公司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其表示,根本不認識這家公司以及該公司的人員,因此,辯護人認為,僅憑W某某簽認的資金回流表而無其他證據的話,該資金回流表無法客觀地證明W某某參與該公司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該部分涉案金額不應該計算為W某某的犯罪數額。
5、W某某因法律意識淡薄,一直以為這樣的操作是市場的規則,沒想到卻構成犯罪。其向辯護人表示對其行為很懊悔,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對其以及他的家庭都是非常大的打擊,辯護人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從罪罰相當的原則去減輕其刑期。
6、另外,在罰金方面,希望二審法院較少罰金數額。因為上訴人W某某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前年其父親因病去世,母親身體也不好,動過四次手術。W某某還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要撫養,因為這件事之后,妻子也無法繼續經營檔口,家庭無其他收入。W某某因法律意識淡薄,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對于八萬元的罰金,其更是無法承受,這可能導致其以后服刑的時候因無能力繳納罰金而得不到減刑的機會,懇請二審法院在綜合其犯罪情節,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等角度去衡量減輕量
刑,并減少罰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