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去世后與兒媳繼承糾紛
原告訴稱
原告孫某望、齊某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剩余銀行貸款由原告償還。
事實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齊某霞系原告兒媳,與原告之子孫某理系夫妻關系。2003年二原告計劃在北京購房養老,但因年齡較大,考慮到貸款辦理問題,故借用在京工作的兒子孫某理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并辦理了商業貸款。房屋首付款、貸款均由二原告支付。房屋交付后,二原告出資進行裝修,并實際居住至今。房屋物業、取暖、水電費等費用,也均由原告繳納,故二原告系該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原告之子孫某理去世前,雙方對涉案房屋產權本無糾紛。后2014年8月9日孫某理意外去世,被告認為涉案房屋屬于孫某理與其的共同財產。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齊某霞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雙方無合同關系,無權確認房屋歸原告。本案過戶條件是否具備不明確。原告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孫某望與金某露系夫妻關系,孫某理系孫某望與金某露之兒子,于2014年8月9日死亡。齊某霞與孫某理于2007年1月26日登記結婚。2004年2月9日,孫某理(認購方)與北京市A公司(賣方)簽訂《房產認購書》,約定孫某理認購豐臺區一號房屋,建筑面積107.57平方米,總價451794元,認購房產定金1000元等等。2004年2月29日,北京B公司(賣方、甲方)與孫某理(買方、乙方)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積為107.57平方米,價款合計為451794元,乙方預付的定金1000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等。
2004年7月9日,孫某理(甲方、借款人、抵押人)、銀行(乙方、貸款人、抵押權人)與北京B公司(丙方、保證人、即開發商或售房單位)簽訂《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階段性保證借款)》,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貸款200000元。涉案房屋登記在孫某理名下并于2004年7月9日設立抵押,權利人為銀行,孫某理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266836.88元。2004年4月11日,孫某望和金某露的女兒孫某清以其名義與北京C公司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約定由北京C公司承包涉案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孫某理在涉案房屋的《家裝工程保修單》簽字。庭審中,孫某清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稱房子裝修等都是其幫著原告辦理的。被告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現原告主張其系借用孫某理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并辦理了商業貸款,首付款、貸款均由原告支付,原告出資進行了裝修。物業費、取暖、水電費等費用均由原告交納,原告系房屋實際權利人。為證明上述主張,原告提交房產證,房產認購書,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建設銀行貸款合同,孫某理建設銀行還貸存折,銀行還貸存款憑條原件,北京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入住以來電費、固定電話費、水費、燃氣費、物業費繳費憑條,供暖費明細表、貨物運單、發票收據等材料,以上材料原件均在原告處,被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關于房屋首付情況,據孫某理向其陳述,首付款由孫某理支付,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關于房屋貸款,原告稱目前還沒有還清,用孫某理的賬戶還貸,實際還貸人是原告,最早還貸是每月去柜臺辦理存款,之后幾年是每兩個月辦理,還貸的存折在原告處,還貸的錢來源于原告工資和買房后剩余的錢。庭審中,被告認可每月還貸1000元。雙方均認可孫某理死亡后,被告這邊沒有在還貸。
關于房屋占有使用情況,原告稱自購房以來都是原告在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房本、合同、裝修等原件均在原告處,涉案房屋能源費用和裝修的錢都是其出的。被告稱買房后,孫某理和原告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直到2007年與被告結婚,孫某理才搬出,其認可二原告自購房以來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關于購房背景及經過,原告稱2000年原告退休,當時孫某理落戶北京,原告商量到北京投奔孩子。2003年,原告商量搬家到北京,在北京買房自己住,當時孫某理是租房住。2004年買房,和孫某理商量,孫某理也同意,是原告的房子。房子是一手現房,三居室,為的是原告兒女回家住??捶孔邮窃婵吹?,由女兒孫某清簽訂意向書后才告訴了孫某理。2005年左右又買了孫某理的婚房。被告稱原告自己沒有很多積蓄,借錢買房,孫某理自己收入很高,如果是原告買的,資金來源不明確。關于房屋登記在孫某理名下理由,原告稱因為孫某理有條件貸款,原告無法辦理貸款,所以以孫某理名義購房,貸款后因涉案房屋存在貸款無法過戶,故一直沒辦理過戶。被告對購房背景及經過表示不清楚,購房時其與孫某理還不認識。
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原告孫某望、金某露所有,上述房屋剩余銀行貸款由原告孫某望、金某露償還。
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孫某望、金某露與孫某理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一、涉案房屋房產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還貸存折、還貸存款憑證、裝修合同、水費、電費、物業費等費用繳費單據等材料原件均在原告處,上述涉案房屋的重要資料,正常理應保存于真實權利人處。二、原告主張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貸款由其支付。對于首付款,雖然是以孫某理名義交納,現孫某理已去世,根據原告對首付款構成及資金來源的陳述并結合房本、購房合同原件由原告保管的事實及原告提交的首付款借款的還款憑證等佐證證據,可以認定涉案房屋首付款是由原告支付。
對于貸款,涉案房屋雖然以孫某理名義貸款,但結合原告陳述及還貸存折保管在原告處的事實及原告提交還貸存款憑條,可以認定涉案房屋貸款由原告償還至今。被告對首付款及貸款情況表示首付款由孫某理支付,貸款使用孫某理公積金償還,孫某理將公積金卡給了原告,原告每月取出還貸,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其對涉案房屋的購買前情況、購買經過、裝修等情況均表示不知曉。三、涉案房屋裝修合同由原告女兒以其名義簽訂,被告亦認可涉案房屋由二原告居住使用至今,涉案房屋相關能源等費用亦由原告交納。四、關于購房背景及經過,被告表示不清楚,其表示購房時其與孫某理不認識。
綜上,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根據查明的涉案房屋原件材料保管情況、首付及貸款及還貸情況、居住使用情況、裝修情況等事實及原告對涉案房屋購買背景、經過、資金來源等情況陳述,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法院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能夠做出法律事實的合理推定,認定涉案房屋系二原告以孫某理名義購買,實際權利人為二原告,故原告要求判令涉案房屋歸其所有,剩余銀行貸款由原告償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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