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強奸及時獲律師幫助后得以取保候審
作者:王可紅
(一)基本案情及辦理過程
委托人找到本律師時,已經有一位律師介入會見過了。但經向委托人詢問,對案件信息了解的也不多。只是自委托人處了解,得知盧某平時無明顯不良嗜好,委托人是嫌疑人的妻子,也是對丈夫深信不疑。但到底為何因涉嫌強奸罪刑拘她當時也是不得而知。對于受害人情況也不了解,只是告知可能是未成年人。簡單解答了強奸罪的基本法律規定和受害人為未成年及是否幼女的區別,委托人督促盡快去會見嫌疑人。
經預約后律師得以盡快會見到嫌疑人。會見嫌疑人時,嫌疑人的精神也已經處于非常崩潰的邊緣了。因上一會見他律師告知其認罪認罰并讓家人去尋求受害人諒解是可以取保的,也是可以從輕的。說什么認罪認罰百分之三十,取得諒解百分之二十,嫌疑人誤以為合計可以從輕百分之五十。律師對嫌疑人提及的取保和認罪認罰從輕并針對強奸罪的法律規定為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解答,明確告訴他,正常情況下,強奸罪(強奸幼女)依法就不是可以通過認罪認罰和取得受害人諒解能取保候審和可以適用緩刑的案件。 一般那種輕微刑事案件或者交通肇事罪類過失犯罪是可以通過積極取得諒解和認罪認罰爭取一良好的認罪態度,達到取保候審和判緩刑的目的。
律師針對整個事件的過程又做了詳細的了解后,律師認為本案偵查機關指控嫌疑人盧某證據不足。偵查人員在偵辦案件過程初期對嫌疑人也有刑訊逼供的嫌疑——換多個地方審訊直到接近半夜才送到看守所。嫌疑人雖經多次審訊也一直是不認罪。在后面提審過程中辦案人員對嫌疑人也存在是用語言辱罵的情形。但鑒于嫌疑人身上無明顯傷痕,對于嫌疑人反映的這些情況辯護人沒有做其他處理,但通過這些情況可以做出判斷:偵查機關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的證據是很不充分的。
會見嫌疑人之前辯護人就試圖與偵查人員聯系溝通案件情況,偵查人員很沒有耐心。會見后本律師也沒有再與偵查人員做其他溝通。但一直積極關注案件是否報檢察院批捕這個事實的。經過兩三次與當地檢察院案管中心聯系后,案件終于到檢察院“報批”階段了。第一時間查詢到承辦檢察官的聯系方式,打電話未及時聯系上的情況下,第一時間將律師辯護意見郵寄給該檢察官。
檢察院的專業水平在此時還是凸顯出來了。檢察官在收到律師辯護意見后,積極與委托人溝通向其詢問……最后嫌疑人盧某以不批捕的結果取保候審。
現在案件還在訴訟程序中。但辯護人認為本案構成強奸罪的證據是明顯不足的,根據嫌疑人陳述的情況,該案最多構成猥褻罪。嚴格的講,猥褻罪也是很牽強的。
二、律師辦案心得
很多嫌疑人被刑拘后認為認罪認罰就可以從輕,取得受害人諒解就可以取保候審。對于部分律師可能也會這樣簡單的認為。其實不然,刑事犯罪是很嚴肅的事情。有罪就是有罪,一些性質嚴重無明顯特殊情況的案件,不會因認罪認罰就可以取保候審;一些法定量刑不可能適用緩刑的案件,也不會因認罪認罰和取得受害人諒解就能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