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房屋過戶否則支付違約金未按照協議履行可以要求降低違約金嗎
原告訴稱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4月12日兩人登記結婚,2016年3月8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第(2)款中約定,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歸被告李某所有,房屋剩余貸款也由被告一次性還清,原告協助被告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被告承擔。第六條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及相關義務的,應付違約金10萬元給對方。后被告為此事起訴至大興區人民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確定其在2020年5月1日前可以將前述房屋剩余貸款還清,原告也同意協助被告辦理一切變更手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但被告自收到該份判決書后至今都未將前述房屋的剩余房款還清,也未找到原告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F因原告為該房屋的主貸款人,該房屋至今未解除銀行抵押手續及過戶手續,影響原告無法再次購買房屋。另外,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也多次催被告辦理該房屋的還款、解壓、過戶手續,被告均置之不理,因此,原告在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李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實際損失,且違約金金額過高,而且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具體時間。
法院查明
張某與李某于2012年4月12日在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16年3月8日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第(2)款中約定,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房屋所有權歸李某所有,房屋產權證的業主名稱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李某將貸款一次性還清,則張某必須協助男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由李某承擔。第六條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及相關義務的,應付違約金10萬元給對方。協議書落款處有李某、張某簽字確認。
2019年12月13日,李某和張某經由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于2020年5月1日前,張某協助李某辦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提前償還房屋按揭貸款手續,并協助辦理涉案房屋解除抵押權;2.在解除北京大興區一號房屋抵押權手續后10日內,張某協助李某辦理前述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具體為:李某享有前述房屋全部產權。
張某提交了電話錄音,用以證明李某在通話中確認違約金,并稱現在無法按照判決書一次性償還房屋貸款,并再次提出一到兩年的周轉期。對此,李某稱當時打電話的背景是因為疫情導致的無法辦理提前還款及解抵押,以表示歉意,以后會處理,適當給張某一點補償,但不是指本案中張某主張的違約金。
李某提交調解書證明雙方婚后多次糾紛且李某已經支付給張某30000元違約金。對此,張某稱與本案無關。庭審中,李某認可其尚未履行民事判決書的判決。
裁判結果
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李某給付張某違約金5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李某與張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協議書中約定了一號房屋房屋的處理,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法院出具判決書也明確李某應于2020年5月1日前提前償還一號房屋的按揭貸款,并辦理一號房屋的解除抵押權,但李某未按照判決書中約定的時間如期償還按揭貸款并辦理房屋抵押權的解除,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張某再次購買房屋,存在一定過錯,結合張某受到的客觀影響及李某的過錯程度,該協議中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予以調整,酌定李某給付張某違約金50000元
- 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解除,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 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解除,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 離婚協議中可否約定撫養費逾期不付可應支付違約金?
- 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無法實現,可以同時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嗎
- 房屋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請求其支付違約金?
- 購買二手房,出賣人不配合貸款和過戶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
- 買方支付房屋價款,賣方不履行騰房義務,買方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 賣方拒絕辦理過戶手續,買方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或者定金嗎?
- 房產——離婚后約定未照時間過戶可以起訴要違約金嗎
- 離婚約定將房屋過戶一方名下對方不配合可以向其要違約金嗎
- 離婚協議約定金錢支付義務未履行可以起訴強制履行嗎
-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出售后分割之后可以再次要求房屋歸自己給對方補償嗎
- 婚內父母房屋拆遷兒媳作為安置人離婚時能否分割拆遷房屋
- 同居期間一方出資購房分手后對方能否要求分割
- 離婚時婚前財產的房屋協議歸屬于對方可以反悔嗎
- 父母交上自己公房使子女承租公房變大,之后子女房改房是否有父母份額
- 離婚時自愿“凈身出戶”之后能否反悔
- 共有人之一未經他人同意出售房屋簽署合同有效嗎
- 婚姻存在過錯時起訴離婚時可以要求少分給其財產嗎
- 婚前一方建房婚后共同居住離婚時屬于夫妻財產嗎
- 母親主張借子女名義買房屬于子女夫妻財產嗎
- 夫妻一方簽署房產抵押授權之后主張因信任在空白合同簽字法院采信嗎
- 離婚房產尚有貸款約定歸子女之后一方出售行為有效嗎
- 離婚時跟前夫生活子女能否繼承母親遺產
- 父母離婚后一方去世其繼承人可以要求進行共有房產分割